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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岗位廉政管理条例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9-26 01:58:29    浏览: 次    文字:【】【】【

基本建设岗位廉政管理条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在工程管理中清正、廉洁,防止职务犯罪,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上级纪委和学院有关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群众监督。

二、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工作。不准行私舞弊,不准为投标人说情或许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宴请和参加娱乐活动,严禁将本人的消费发票找施工单位报销,不得收受投标人钱物,不准在评标过程中打人情分。

三、在项目的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人泄露报价、标底、投标单位、评委姓名以及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任何有关情况。

四、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施工单位、协作单位、材料供应厂商的礼金、礼品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车辆办理私事,原则上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车辆办理公务,确因任务紧急、在学院内又无法落实交通工具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有偿使用施工单位的交通工具,严禁借用施工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参加由施工单位支付费用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招标。不准私自或以办公会议的形式决定将项目指定给某施工单位施工,也不准把工程项目私自分包给任何人施工。招投标程序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的部门,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发售的招标文件等款项必需入账。

八、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九、负责某项工程项目并履行签字责任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坚持原则,仔细审查签字项目的内容,对自己的签字承担责任。当其签字不当给学院造成损失时,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承担法律后果。

十、在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敬业奉献的精神,坚持清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和党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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