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办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学习贯彻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和国企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依据《公司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09﹞58号)、《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2﹞39号)、《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范,结合《学院校办企业负责人专题会议纪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校办企业是指由学院投资创办的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相互制约、互为补充、分工负责的治理结构,逐步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推进股份制改革,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产权多元化改革发展之路;防范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四条 校办企业要加强规范管理、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加强社会服务与产学研合作、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加强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要紧密融合专业建设,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机制、打造品牌,更好服务学院人才培养建设,实现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确保学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学院更好、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隶属学院资产管理处。学院以出资人的身份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长,并成立董事会、监事会,学院以出资为限对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院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对下属企业管理的责任,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下属企业在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下,依法实行法人治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
第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享受出资人权益,代表学院参加下属企业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
2.统筹管理、整合资源,审查下属企业的新建、合资、合作、撤并等涉及产权变动的问题和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3.监督下属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搞好规范经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规范财务监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财务报表上报制度,做好企业内审工作,对审计工作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5.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按时完成下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资产统计报表工作。
6.指导下属企业积极开展党建、工会活动,做好廉政警示学习教育,贯彻落实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7.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校办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八条 校办企业按公司制企业设立,新成立的校办企业一律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校办企业的设立除应满足《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
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有成熟的优势技术和市场需求。
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套的资金来源、工作场所。
不会造成校办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的设立,应当由发起人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报请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同意,再完成相关注册事宜。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合并、分立等变更,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决定。资产经营公司上述事项的变更需提交学院批准,下属企业的相关变更需报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第十二条 下属企业具备法定解散条件的,应向资产经营公司提出解散申请,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解散的原因。
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下属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责令其解散清算:
1.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限期整顿无效果,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的。
3.学院从校企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4.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学院决定停办、撤销,或企业负责人申请停办或建议撤销的企业,自学院同意停办、撤销之日起企业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和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解散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负责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清算组如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情况的,应立即报告学院,并根据学院意见,启动企业破产申请程序。企业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确认后,向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经营与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应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实行经营目标管理,各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目标和长远发展目标,并承担相应经营和廉政责任。资产经营公司与学院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下属企业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主要内容:
1.企业的发展目标:企业队伍整体素质状况,企业经营的社会需求和市场占有情况,企业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企业对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的贡献,企业廉政和文化建设情况等。
2.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的品牌建设情况,产品和服务的社会认可度,行业获奖情况等。
3.企业的效益目标:企业年度经营收入情况,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各项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企业负责人每年对经营情况写书面汇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企业档案专人负责,各类档案及时归档。企业档案包括管理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自觉接受出资人的管理和监督,并如实报告企业经营业绩状况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校办企业的审计工作由出资人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五章 人事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由学院选派或按照《公司法》由企业董事会选举产生。校办企业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学院派遣的,人事、薪酬等纳入学院事业编制人员统一管理;企业负责人非学院派遣的,需报请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需要,自主招聘合同制人员,其定编、聘用、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和尝试符合学院校办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凡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用具物品,均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下属企业按规定权限申报有关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出租、处置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产清查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做好固定资产台账工作,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须书面上报资产经营公司,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试行。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