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采购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采购活动是指学院所属部门、系部(二级学院)为了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等工作需要而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规范内的采购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及部门、系部(二级学院)自筹资金、科研资金及其他资金,包括创收经费、接受捐赠经费等。利用校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款项进行采购的,捐赠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先审批后采购原则。凡未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院采购管理制度,审批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审查、决定重大采购活动,协调和监督各类采购活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院领导、工会、院办、财务处、资产基建处、教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基建处),负责日常事务。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年度采购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向财务处报送月度用款计划。组织、协调各项采购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采购执行小组的采购执行情况,受理采购投诉。负责建立并及时完善供应商资料库、采购工作档案库及各类专家资料库。
第七条 采购执行小组是根据项目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临时组建的项目团队,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部门项目责任人、采购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编制采购方案,公布采购信息,组织招投标或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负责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办理货款支付等程序。负责与代理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 使用部门是指有采购需求并具备相应项目经费指标的部门、系部(二级学院)、项目组等。使用部门应编制采购实施方案,做好市场调研分析,采集采购所需的信息,参与签订合同、货物验收以及后续质量监控、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委、财务审计部门负责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工作。财务处负责向上级机关、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采购预算,并根据采购管理部门上报的月度用款计划编报预算执行建议书。
第三章 采购类型
第十条 学院采购活动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类型。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包括委托代理和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范围包括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由采购执行小组编制采购实施方案报省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范围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2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预算金额50万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并按要求在政府采购网上操作。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委托采购,遇到特殊情况必须自行采购的,可以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并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行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可以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院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其中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组成采购小组,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流程操作,采用多家供应商书面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协议采购供货范围的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学院基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按本办法采购程序进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学院采购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并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实施的;
(三)技术复杂或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六)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使用部门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
(四)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方式,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对于不符合询价采购标准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仅通过技术需求难以区分产品性能及档次的,或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品牌的,则列明的参考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具备可比性。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年度项目采购预算,办公设备项目、基建维修项目预算由资产基建处汇总,实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预算由教务处汇总,网络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中心汇总,经学院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专家论证后上报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务处根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采购预算编制年度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采购预算下达后,由财务处公布各预算分管部门的年度经费计划。各使用部门根据年度经费计划编制采购实施方案,经预算分管部门及相关专家论证后上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交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每年4月底之前,将论证完毕的实施方案提交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审定的采购实施方案,组建采购执行小组,并编报月度用款计划,由财务处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采购执行小组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确认书,落实各项采购工作。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认书批复的采购类型和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属于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属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组建采购执行小组,同供应商进行谈判或询价。采购执行小组成员由使用部门、采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专家组成,成员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采购过程应注重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可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推荐合适的供应商,但不得设定影响采购公平性的限制性条件。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在确定供应商后,采购执行小组应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将答疑或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有关承诺或确定的内容纳入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执行小组可以视情况要求,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因不确定因素导致数量增减的,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允许在采购项目总金额10%的范围内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变更单价。数量增减必须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定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将采购合同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导致合同规定的采购项目被禁止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尽快向对方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长期供货或长期提供服务的采购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合同到期后,供应商能够严格履行合同且双方当事人愿意签订合同的,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不得允许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取转包方式履行采购合同。确需签定分包条款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并约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学院负责,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采购验收与付款
第三十五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具体约定及要求组建验收小组,及时办理新增固定资产的相关手续。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必须请二名以上专家参与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后,参加验收人员应签署验收报告书,送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验收报告书作为支付款项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价款支付手续,价款支付必须附有采购合同和正规发票,由经办人员、资产管理部门、院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和后续服务,应根据实际情况,留取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后,结清货款。
第八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纪委、财务审计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过程等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采购违规问题的投诉,并进行了解调查;
(四)项目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个人、供应商均可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学院纪委、财务审计部门及采购管理办公室如实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在30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九章 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采购执行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擅自回避的;
(二)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且二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的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学校采购当事人员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学校采购当事部门和个人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学校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擅自拆包分散采购,有意规避有关采购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小组及验收小组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学院后勤服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