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产〔2018〕8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落实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调动单位资产管理积极性,我们对《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的有关内容作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核销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处置,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其中,资产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涉及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处置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单批)等资产处置以及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上述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立报废资产定点企业上门回收机制
为促进报废资产的回收利用,方便省级单位处置报废资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4号)中“探索定点企业上门回收制度”精神,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浙江省环保集团公司作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上门回收定点企业,具体负责报废资产处置业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报废的实物资产,除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无偿移交给浙江省环保集团公司回收处置。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报废资产回收工作,及时与浙江省环保集团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确保移交的实物资产与批准报废的实物资产相一致。经交接双方核对确认后,各单位通过“资产云”管理软件打印资产核销单。资产核销单按规定权限经审批部门盖章后作为单位调整资产和财务账目的凭证。
浙江省环保集团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回收处置工作效率,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处置收益管理
除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由省财政厅核定并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规定及时上交国库。
四、其他事项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及结果备案等,均应通过“资产云”管理软件实行网上办理。按规定权限报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同步报送书面申请函等纸质材料。
(二)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按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各单位要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