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一、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大批购入的教室课桌椅等。
二、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建筑物—学院拥有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学院根据教学业务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3、一般设备—学院因行政及教学办公需要,购置的通用性设备。
4、图书—学院图书馆专业与非专业的储藏图书及流通图书,以及各部门购置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业务用书。
5、其他—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一、管理体制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资产处、财务处代表学院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各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
资产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设有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设有专职的固定资产核算人员;各资产使用部门配备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及修改。
2、建立学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一级台帐,协助资产使用部门建立二级台帐。
3、定期督查学院所属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4、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并编制盘点报告。
5、对固定资产的闲置原因进行审查及处理。
6、统一制作固定资产标牌,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标牌的使用维护状况。
7、负责向财务处报送每月固定资产帐物核对调节表。
8、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及修改。
2、负责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安排及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
3、定期抽盘固定资产的实物,抽查固定资产实物的一级台帐,了解资产变动状况,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4、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增置、转移、闲置、出售、报废等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1、建立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实物的二级台账。
2、固定资产台账及实物维修的资料记录。
3、固定资产报废报告并会同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负责废料的缴库。
4、固定资产标牌的维护。
5、负责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的使用、损坏、遗失及闲置情况。
6、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产权管理及费用归属
一、产权管理
学院全部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变更等工作;做好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学院固定资产使用权向独立核算部门及企业转移时,要做到有偿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占用费。
二、费用归属
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学院统一购置,购置费用纳入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因特殊原因需用二级核算部门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须经分管财务院长核准后执行,其固定资产归属学院。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置与流程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置
一、计价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购置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双方确认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社会或个人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的金额作为入帐价值或按同类资产市场价格估计入帐。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市场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增置的业务处理
1、需建筑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资产(基建)处应于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该工程的审价及竣工决算,将有关资料转送财务处审核入账。同时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资产(基建)处应根据完工工程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房屋及建筑物的产权登记,手续完备后进行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2)需安装设备
需安装设备的增置业务处理参照房屋、建筑物增置的相关流程办理。
2、行政办公及教学专用设备的购置
(1)教务处负责上报学院各系(院、部)的教学专用设备及实验实训设备的购置计划;资产处负责上报全院行政及教学办公设备的购置计划;图书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电教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计划。计划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财务处,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财务处负责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的经费预算计划。
(3)资产处是各类办公设备及教学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大宗设备的购置须纳入省政府的政府采购;零星设备的购置也要根据“公开、公平、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询价采购,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流程执行。(附表2:浙江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采购流程表)。
(4)采购入院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负责对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重要的专用设备验收须有使用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生成固定资产验收单。使用部门在领用时须到资产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5)由于价格变动导致某些设备不符合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应由资产处与经办人员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转为一般材料采购的程序办理。
三、已有固定资产的改良增值
固定资产因增加辅助设备或技术更新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使其质量与功能得以改进或使用年限延长而发生的支出,参照房屋、建筑物增置的相关流程作为被改良资产的附属资产处理。经资产处及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开出固定资产附件验收单,生成次级编号,作为财务处入帐依据。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学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学院投资所属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测算其折旧费用,作为收取资产占用费的依据。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
固定资产的实物转移行为,有学院内部部门间转移和学院与所属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及企业之间的转移两种。
固定资产在学院各部门间转移,由移出部门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联,移出、移入部门、资产处各执一联,格式见附表3),移出部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转移手续、同时将资产设备的有关资料一并转移。接受部门应就移入的固定资产清点无误后在《固定资产调拨单》上签字确认,送资产处办理变更资产档案手续。移入、移出部门同时做好本部门资产台账转移记录。
固定资产在学院与所属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及企业间转移,办理的手续、表单及流程同上,资产处还应将相关资料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报废、盘亏、部分减损、对外捐赠等。
二、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附表4)提出处置方式、理由并上报相关部门鉴定确认,交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对同意处置的资产,由资产处列出清单,经院长审批后,报财务处作帐面核销。
三、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应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四、固定资产报废后,由资产处统一负责回收,原使用部门和资产处办理移交手续,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报废物资移交及处理清单》(附表5),有利用价值的零件应送材料仓库保存;可回收的残料由资产处统一变卖处理,回收资金交财务处记入修购基金帐户并在回收的残值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搬运工工资,相关资料作为入账的依据。
第五条 固定资产闲置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使用部门应作固定资产闲置处理。
1、因设备更新、工艺变化,使原设备停用的。
2、因辅助设备受损导致整体设备停用的。
二、固定资产发生闲置时,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资产闲置状况,说明资产闲置原因,目前设备状况、处理对策及期限等,经分管院长核准后报送资产处、财务处备案。闲置资产重新使用时亦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维护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财务处在收到固定资产增置或处置的相关表单时,应据资料建立或更新固定资产财务管理档案并进行帐务核算。每月打印出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及年度固定资产实物账册一并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二、资产处应根据固定资产增置或处置的相关表单,建立或调整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一级台帐,并与财务处定期核对及调整。
三、各使用部门建立的固定资产二级台账,资产处应定期进行抽查核对。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各部门应对其所经管的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通知资产处及财务处备案。
五、教职员工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学院的,应在办理借用设备归还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
资产处要定期对全院在用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及维护,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确保学院教学、实验、实训、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资产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和计划维护,计划维护由使用部门制订,在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进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一、资产处负责对全院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原则上每学期抽盘一次,每三年对资产做一次全面的盘点。
二、资产盘点的内容包括:一级台帐与二级台账及实物是否相一致;资产的标示标牌是否规范;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规范。
三、资产处应在盘点后撰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改进办法。
四、资产盘点后如要进行帐务上的相关调整,应经分管财务院长核准后按照前述的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牌
资产处统一制作的固定资产标牌示于资产醒目的位置。固定资产标牌的内容应包含固定资产名称、编号等。
第五条 保管责任
一、资产处的固定资产专职管理人员,为学院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件固定资产原则上以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各部门使用的公用资产以部门兼职管理人员为保管责任人。
二、固定资产盘亏或因人为原因损坏,应由责任部门会同资产处以专题报告形式呈报分管财务院长,视实际情况并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或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赔偿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补充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2007年11月修订,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