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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于:2021-10-15 15:21:57    浏览: 次    文字:【】【】【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浙旅院资产〔2021〕42号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2021年10月15日

 

 

 

 

 

 

 

   职业程管法(修订)

 

 

第一   

 

 为规范和完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育部属高基本设管办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有关规制定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本建设、大型缮、小额工等建设程。

 学校基本建设是指为保障教育事业续、健康发而开的新建、扩等基工程工程指在切竣交付使用的筑物场地进行更新造、设保养、维、装、加。根据投资金额及工程性质划分为大型修缮和小额工程,投资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大型修缮管理,日常零星维修及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下的纳入小额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究审议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制定全校基建规划和工程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负责审定其他维修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协调、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施工安全职责。负责拟订全校基建规划和工程管理制度;负责各类基建报表及统计数据的报送;负责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立项报批、前期准备、招标、报建、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负责大型修缮项目的监管,包括对招投标、合同履行、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管;配合项目责任部门,财务、审计部门进行预算、经费核算、结算审计、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建设工程资金筹集与管理,审核支付工程款项。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在工程竣工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章   规划、立项、设计

第八条 校园规划由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经充分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工程立项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基本建设立项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提出,大型修缮、小额工程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议。

第十条 拟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原则上应是学校已上报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准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对于尚未列入规划的项目,提请校党委讨论同意后,列入学校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根据批复意见编制设计任务书,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获得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清单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大型修缮和小额工程由项目责任部门编制设计需求,依据政府采购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制度,确定设计单位,会同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完成施工图设计和清单预算编制。

第四  项目投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调研工作,充分考虑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设期间所必需各项费用,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

第十四条 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相应深度的经济文件,根据项目需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及相关服务和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招标程序。大型修缮及小额工程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按照“集体决策,分级授权,规范程序”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严禁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变更联系单要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涉及结构的须设计院出具意见或设计变更单,重大变更或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案调整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校外专家及设计人员参与论证。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计量的数据要真实、正确。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记录变更部位及变更工程量的原始记录和数据,及时会同监理人员准确计量并保存;涉及隐蔽工程及大额变更(指单项变更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下同),须经现场踏勘、复核。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设计变更要求时,提议方应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书》,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组织专题会议,讨论形成初审意见并作相关会议记录,按授权情况签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的预算书及对工期影响的说明。

第十九条 工程联系单签证审批原则:基建及大型修缮项目单项变更造价5万元以下,由现场管理员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处长核准;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由分管基建校领导核准;

10万元至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变更,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集体审议决策。20万元及以上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超过50万元的提交党委办公会审议。工程变更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否则须重新申报审批。

小额工程单项变更增加造价1万元以下,由现场管理员签署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基建处)长核准;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分管基建校领导核准;5万元及以上须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   项目现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一般由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担任,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工作。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的跟踪旁站监理和全过程监理工作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责任人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基建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图审后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筑材料应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经监理单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进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检查。

质量、安全文明检查由专人负责,检查方式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

1.定期检查为工程项目的综合性检查,原则上每月检查1-2次。

2.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

3.季节性检查主要针对夏季防台、防暑、防雷、雨季排涝防淹、冬季防冻、防滑及防触电等措施的实施情况检查。

(二)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管理人员和现场专业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证;进场材料品牌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材料是否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送检,材料报检单、合格证等是否齐全。对现场已完工程和正在施工的工程质量可根据需要抽检。

(三)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进行了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现场施工是否按照通过论证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包括脚手架、“三宝口”、“五临边”),临时用电、施工机械、消防安全等。

(四)检查要有计划、有重点,结合检查的方式,确定每次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完毕后须据实填写《质量、安全文明检查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定期核查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指令与施工单位整改闭合措施。通过管理人员到位率等量化指标,加强考核透明度与管理执行力。

第六   合同及程款项支

第二十五条 所有工程合同须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组织采购与招标程序后在学校采购平台上进行会签,会签结束后凭会签打印单据盖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发放给相关部门并办理财政备案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项目责任部门根据工程性质与相应职责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各部门不得擅自签订工程合同或补充合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以内,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第二十八条 支付工程款之前,由承包人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递交监理确认并签署支付意见、签名加盖监理印章送交建设单位。如有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则由监理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由跟踪审计单位负责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签章后送交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根据支付意见、工程性质和资金来源等,依据财务处发布的支付流程,报部门负责人、校领导审批会签。

第三十条 加强建设工程信息化管理,推进工程管理系统研发,系统投入使用后,工程款报销审批手续应在学校工程管理系统上办理,并按要求备案全过程工程资料。

第七   工程验、移交、保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与人员参与验收活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通过各前置专项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工程移交后,日常运行由接收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项目责任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三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由项目责任部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八   工程项投资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提交审计处办理结算审计手续,由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委托社会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项目结算。对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结算材料先由现场管理人员初审,部门领导复核后送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竣工结算书是工程实际造价的最终反映,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应配合审计单位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认真交底,确保结算审核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结算审核的过程中,由审计处组织项目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回复审计单位问询。结算口径和签证价等问题,应对照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各参建部门和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审计征询函回复意见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责任部门根据结算审计结果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并在工程管理系统中备案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由项目责任部门牵头、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参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资金使用指标等评价指标参考。由各个项目申报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历年执行的项目做好绩效后评价。

第九  工程档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图表、影像、合同、协议、纪要、光盘等各种资料。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原则上必须是正本、原件(盖公章)。如果原件另有它用,则在复印件上应注明原件存档处。档案材料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清晰、整洁,能长久保存。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接受学校档案室的业务管理和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建档案和学校的规定,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工作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

第十  建设工廉政建

第四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教职工服务的思想,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八不准”规定,严禁向施工单位、协作单位、生产销售厂商或个人索要、收受回扣和其他利益;严禁在与各方保持正常业务往来中“吃、拿、卡、要”,不得向任何单位摊派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严禁在招投标、工程管理、材料设备选购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严禁在公务活动中,用各种名义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施工、监理、材料厂家等单位;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搞私下交易,进行违规活动;严禁违反招投标规定擅自选择工程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第四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授权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办法由相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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