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浙旅院资产〔2022〕25号
关于印发《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会投入物资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会投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2022 年 5 月 26日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会投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建设绩效管理,保障学校企业合作高效、健康运行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浙江省省级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务〔2021〕13号,《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旅院资产〔2021〕43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入物资指社会投入的用于“双高计划”的社会资金中涉及无形资产、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软件、文物陈列品等投入的物资。
第二章 接受投入物资
第三条 各类投入物资使用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 接受各类投入物资必须造册登记。各单位接受各类投入物资需明确学校拥有其使用权及使用年限并造册登记,提交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 接受各类投入物资原则上参考投入方的意愿分配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投入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投入方无特别要求的,由接受单位及学校统一分配使用。
第六条 各类投入物资价值确定原则:
1.以投入方提供的价值凭据及接受投入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进行登记。
2.如投入方不能提供价值凭据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会同接受单位按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及接受投入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进行登记。
3.对无价值凭据、同类或类似的物资市场价格无法准确取得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经资产评估后登记或以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三章 投入物资使用及管理
第七条 各类投入物资都必须按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后入册。
第八条 投入物资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物资,必须入册;单价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必须入册;对低于上述标准或者材料低值易耗品,各使用部门应进行专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投入物资管理一级台账,物资使用部门负责建立二级台账。台账内容需包括投入时间、使用开始时间、保管人、使用状况、存放地点、价值、分类等信息。
第十条 入册物资必须粘贴标签。资产管理处统一制作投入物资标签,检查各使用部门标签的使用维护状况;使用部门负责对投入物资标签的维护。
第十一条 入册资产的维护参照《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投入物资转移指学校内部间转移的行为。由移出部门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会投入物资调拨单》,移出部门经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转移手续,同时将物资设备的有关资料一并转移,接受部门应就移入的物资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送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移入、移出部门同时做好本部门投入资产台账转移记录。
第十三条 投入物资的处置主要指到达使用年限的报废行为。投入物资的使用年限参照财政规定分类物资的使用年限计算。对到达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物资,使用部门需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经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并联系投入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对投入物资定期盘点。资产管理处定期督察使用部门投入物资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对投入物质的实物盘点;使用部门对投入物资有保管和维护的义务,应定期对投入物资进行盘点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擅自占用、处置投入物资并造成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部门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补充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进行解释。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