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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于:2021-10-15 09:31:15    浏览: 次    文字:【】【】【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文件

 

浙旅院资产〔2021〕43号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2021年10月15日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及下属各单位。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与分类

一、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大批购入的教室课桌椅等。

二、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建筑物:学校拥有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学校根据教学业务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3、一般设备:学校因行政及教学办公需要,购置的通用性设备。

4、图书:学校图书馆专业与非专业的储藏图书及流通图书,以及各部门购置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业务用书。

5、其他: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一、管理体制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代表学校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各部门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

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设有专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设有专职的固定资产核算人员;各资产使用部门配备兼职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1.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及修改。

2.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一级台账,协助资产使用部门建立二级台账。

3.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4.定期督查学校所属各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核对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及时调整差异,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5.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并编制盘点报告。

6.对固定资产的闲置原因进行审查及处理。

7.统一制作固定资产标牌,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标牌的使用维护状况。

8.负责向财务处报送每月固定资产账物核对调节表。

(二)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安排及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

2.定期抽盘固定资产的实物,抽查固定资产实物的一级台账,了解资产变动状况

3.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增置、转移、闲置、出售、报废等行为进行监督、审核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1.建立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实物的二级台账,通过固定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2.固定资产报废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负责废料的缴库。

3.固定资产标牌的维护。

4.负责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固定资产的使用、损坏、遗失及闲置情况。

5.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产权管理及费用归属

一、产权管理

学校全部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变更、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做好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权向独立核算部门及企业转移时,要做到有偿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占用费。

二、费用归属

固定资产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购置,购置费用纳入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因特殊原因需用二级核算部门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核准后执行,其固定资产归属学校。

第二章  固定资产增置与流程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增置

一、计价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价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购置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及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双方确认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4.社会或个人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上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或按同类资产市场价格估计入账。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市场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增置的业务处理

1.需建筑安装完成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资产(基建)处应于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该工程的审价及竣工决算,将有关资料转送财务处审核入账。同时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资产(基建)处应根据完工工程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房屋及建筑物的产权登记,手续完备后进行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2)需安装设备

需安装设备的增置业务处理参照房屋、建筑物增置的相关流程办理。

2.行政办公及教学专用设备的购置

1)教务处负责上报学校各部门的教学专用设备及实验实训设备的购置计划;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上报全校行政及教学办公设备的购置计划;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购置计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电教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置计划。计划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财务处。

2)财务处负责下达年度固定资产购置的经费预算计划。

3)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是各类办公设备及教学设备采购的职能部门。大宗设备的购置须纳入省政府的政府采购;零星设备的购置也要根据“公开、公平、质优、价廉”的原则,进行询价采购,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采购流程执行。

4)采购入校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对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质量及数量进行组织验收,重要的专用设备验收须有使用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生成固定资产验收单。使用部门在领用时须到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5)由于价格变动导致某些设备不符合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应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与经办人员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转为一般材料采购的程序办理。

3.学校或下属校办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资产的,须按照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受让资产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须报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核准或备案,非国有资产的受让价格不得高于其评估价格。

三、已有固定资产的改良增值

固定资产因增加辅助设备或技术更新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使其质量与功能得以改进或使用年限延长而发生的支出,参照房屋、建筑物增置的相关流程作为被改良资产的附属资产处理。经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及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开出固定资产附件验收单,生成次级编号,作为财务处入账依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学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学校投资所属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测算其折旧费用,作为收取资产占用费的依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

固定资产的实物转移行为,有学校内部部门间转移和学校与所属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及企业之间的转移两种。

固定资产在学校各部门间转移,由移出部门填写《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移出部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转移手续、同时将资产设备的有关资料一并转移。接受部门应就移入的固定资产清点无误后在《固定资产调拨单》上签字确认,送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办理变更资产档案手续。移入、移出部门同时做好本部门资产台账转移记录。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各使用部门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登记。使用人员离职,所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及时交回。

固定资产在学校与所属二级独立核算部门及企业间转移,办理的手续、表单及流程同上,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还应将相关资料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学校的规定,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向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提出申请。

1.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下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构筑物)报废,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及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资产使用年限进行审核,并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提交浙江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实行集中处置。

2.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3.固定资产的报损处置,必须填写《国有资产报损认定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报告,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4.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一律不允许报废处置。有确实需要报废处置,必须填写《国有资产报废技术鉴定表》,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5.涉及房屋及构筑物的,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校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固定资产经财政要求程序处置完成后,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财务处报据资产处置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九条 固定资产闲置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使用部门应作固定资产闲置处理。

1.因设备更新、工艺变化,使原设备停用的。

2.因辅助设备受损导致整体设备停用的。

二、固定资产发生闲置时,使用部门应及时上报资产闲置状况,说明资产闲置原因,目前设备状况、处理对策及期限等,经分管校领导核准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财务处备案。闲置资产重新使用时亦同。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二、固定资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学校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执行,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维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财务处在收到固定资产增置或处置的相关表单时,应据资料建立或更新固定资产财务管理档案并进行账务核算。每月打印出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及年度固定资产实物账册一并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二、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应根据固定资产增置或处置的相关表单,建立或调整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一级台账,并与财务处定期核对及调整。

三、各使用部门建立的固定资产二级台账,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应定期进行抽查核对。

四、固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各部门应对其所经管的固定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及财务处备案。

五、教职员工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应在办理借用设备归还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

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要定期对全校在用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及维护,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确保学校教学、实验、实训、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资产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和计划维护,计划维护由使用部门制订,在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一、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对全校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原则上每学期抽盘一次,每年对资产做一次盘点。

二、资产盘点的内容包括:账实是否相一致;资产的标示标牌是否规范;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规范。

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应在盘点后撰写《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改进办法。

四、资产盘点后如要进行账务上的相关调整,应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核准后按照前述的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牌

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统一制作的固定资产标牌示于资产醒目的位置。固定资产标牌的内容应包含固定资产名称、编号等。

第十五条  保管责任

一、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专职管理人员为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单件固定资产原则上以使用人为保管责任人;各部门使用的公用资产以部门兼职管理人员为保管责任人。

二、固定资产盘亏或因人为原因损坏,应由责任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以专题报告形式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视实际情况并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部门或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赔偿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补充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印发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4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处(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