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索
当前时间:
文章正文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厅属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22-06-01 14:41:27    浏览: 次    文字:【】【】【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 现就减免2022年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承租省级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租金对象

2022年承租我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厅属国有企业(包括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是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小微企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予以界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的经营者。

二、减免租金期限

1.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的最终承租方,免除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年增加减免3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至2022年3 月 31日,我省被列为中高风险的县级行政区有杭州市滨江区、富阳区。

4.在省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租金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租金退付或退库手续。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3.可以采取延期租赁的减免方式,按比例减免租金的,应计算好延期时间。

4.2022年提前解约,应按比例重新计算减免租金,多减免的租金由承租户退回,双方在签订房租减免协议应明确2022年提前解约相关事项。

四、减免审批流程

承租我厅、厅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出租单位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并报我厅审核批准。

承租我厅厅属国有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证明材料), 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并报出资人单位或企业集团初审,并经我厅审核批准。

五、减免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6个月租金的,原则上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2022 年3月 31日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合 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六、联系方式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周振威  85211849

 浙江音乐学院                   89808156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83731916

 浙江图书馆                 徐荣武   87988591

 浙江美术馆                 连瑞珍  87078755

 浙江省文化馆               张照平  87028416

 浙江自然博物院              李伟平  88840702

 浙江文物考古研究         毛雯斐  88038198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信息中心 宋世 88119698

 浙江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韦蓉璇  85245965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4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处(基建处)